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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方日報訊 (記者/陳捷生 通訊員/馬遠斌 陳雪梅)11月26日上午,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之前曾受廣泛關註的“4·13”深圳北火車站丈夫刺殺妻子案作出一審宣判。被告人張檢因犯故意殺人罪(未遂)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。
  2007年,被告人張檢與被害人王某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。但婚後,因感情問題兩人多次發生矛盾,不時張檢還對妻子進行家暴。
  今年4月,王某由於工作安排需出差兩個月。因擔心當面告知會被丈夫阻攔,王某遂於4月12日回到家中收拾行李,離家時王某留字條告訴了丈夫次日晨出差一事。留言中,王某還說明瞭自己的乘車時間及車次。
  當晚,張檢到家後看見字條,認為王某是要離開自己。氣憤和失望之餘,張某買了一把水果刀,亦留言寫下殺人原因等內容。
  13日上午7時許,張檢攜水果刀來到深圳北火車站東廣場二樓等候王某。7時50分許,張檢在進站口看到王某,上前將王某拉至一旁,從挎包內拿出水果刀猛刺王某腹部,王某極力反抗並摔倒在地。
  血案發生之際正值深圳北站發車早高峰,被告人張檢持刀刺中被害人,候車群眾聽到有人喊救命,沒有四散逃避。在場群眾馬興旺、馬興起兩兄弟飛速救援,眼見女子躺在地上腹部流血,張檢高舉刀子準備再度傷害女子之際,馬興旺隨手將裝有礦泉水的黑色皮包砸中張檢的頭部,馬興起亦大喊著要被告人把刀放下。當張檢再次追上王某準備再刺時,兩青年圍住被告人,周邊群眾亦愈圍愈多。見無法傷害到妻子,張檢遂揮刀扎向自己。趁此機會,馬興起一腳將張檢蹬倒在地,馬興旺則順勢奪下凶器。警察迅速趕到現場,經送醫搶救,二人均無生命危險。經鑒定,王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檢無視國家法律,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(未遂)。被告人張檢因懷疑被害人要離開他而產生殺人念頭,事先準備凶器水果刀,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當眾持刀行凶,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,應從重處罰。但考慮到張檢的行為屬犯罪未遂,尚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,且被告人張檢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基本罪行,對其可以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“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”這一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宣判後,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。  (原標題:深圳捅妻丈夫一審獲刑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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